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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例云服務器知識產權侵權案:改判無責

      發布時間:2019-06-26 16:18:06

      原標題:首例云服務器知識產權侵權案改判阿里云無責,用戶隱私成關注焦點
        來源:中國商報


        尚法新聞(ID:zgsbfzzk)注意到,6月20日,首例云服務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二審改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一審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阿里云公司不承擔法律責任。

        2015年,樂動卓越發現一款名叫《我叫MT暢爽版》的游戲,涉嫌非法復制其《我叫MT online》游戲的數據包,而《我叫MT暢爽版》所屬公司租用的服務器正是阿里云提供。隨后,樂動卓越致函要求阿里云刪除涉嫌侵權內容,并提供服務器租用人的具體信息,但未得到阿里云積極配合。

        樂動卓越認為,阿里云的行為涉嫌構成共同侵權。2015年11月,樂動卓越向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阿里云斷開鏈接、停止服務,向其提供數據庫信息,并賠償經濟損失。

        2017年6月, 石景山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阿里云公司構成侵權,并賠償樂動卓越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約26萬元。

        石景山法院的判決書中指出:“阿里云公司對于樂動卓越公司的通知一直持消極態度,從樂動卓越公司第一次發出通知起,阿里云公司在長達八個月的時間里未采取任何措施,遠遠超出了反應的合理時間,主觀上其未意識到損害后果存在過錯,客觀上導致了損害后果的持續擴大,阿里云公司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戶隱私受到挑戰

        云計算是新生事物,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應運而生。云服務器使用了云計算技術,整合了數據中心三大核心要素:計算、網絡與存儲,主要面向中小企業用戶與高端用戶提供基于互聯網的基礎設施服務。

        該案作為國內首例涉及云服務器提供商責任認定問題案件,目前尚無直接適用的法律條文,一審判決后,用戶數據與隱私安全成為關注焦點。若按照一審判決,云服務商在接到投訴后應當審查用戶數據,將給數以百萬級的用戶的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用戶隱私帶來挑戰。

        尚法新聞(ID:zgsbfzzk)注意到,阿里云公司在其公眾號上發布消息稱,“對阿里云來說,保護客戶數據隱私一直是我們堅守的生命線。在這次事件處理中,保護數據隱私是我們的第一原則。阿里云認為,作為云服務器提供商,既沒有任何權利去查看用戶的信息內容,也沒有任何理由去調用用戶的數據。只有收到司法部門的正式裁決和通知,阿里云才會依照法律要求配合司法部門協助調查。即使輸掉這個官司,我們今后也不會改變數據安全第一原則,阿里云將捍衛客戶數據隱私到底?!?/p>

        隨后,阿里云公司上訴至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二審判決書中回應了此案的一些爭議點,如本案的法律適用、合格通知的判斷標準、云服務器提供者應當采取何種必要措施、阿里云公司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及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等方面問題。

        樂動卓越公司發出通知不符合法律規定

        在法律適用方面,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阿里云公司提供的云服務器租賃服務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的具體網絡技術服務類型,因此不適用該條例,而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即“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焙汀熬W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p>

        但是權利人發出的通知不滿足法律規定的合格通知要件即為不合格通知,不應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苛以進一步聯系、核實、調查等責任。如果容忍通知缺少法律規定的要件,并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進一步聯系、核實、調查,無疑使得法律對通知合格要件的規定落空……在《侵權責任法》對前述問題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上述要求必然使得網絡服務提供者面臨責任承擔的不確定性。

        因為樂動卓越公司向阿里云公司發出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規定,屬于無效通知,阿里云公司就其出租的云服務器中存儲侵權軟件的行為,在本案中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 二審判決摘要 △圖片來源:新浪科技)

        阿里云發通知“警示”侵權人 達到免責條件

        關于云服務器應當采取何種必要措施的問題,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根據阿里云公司提供的云服務器租賃服務的性質,在技術上不能針對具體信息內容采取“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的措施。

        但鑒于信息服務業務類型不同,以及權利人主張權利內容不同,阿里云公司僅根據權利人通知即采取后果最嚴厲的“關停服務器”或“強行刪除服務器內全部數據”措施有可能給云計算行業乃至整個互聯網行業帶來嚴重的影響,并不適當,不符合審慎、合理之原則。

        在不適合直接采取刪除措施的情況下,轉通知體現了網絡服務提供者“警示”侵權人的意圖,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可以成為“必要措施”從而使得網絡服務提供者達到免責條件。

        此前曾有相似案例判平臺無責

        尚法新聞(ID:zgsbfzzk)發現,此前在其他領域也有過相似的判例。2012年《女情魔》的作者劉幫華以及擁有其著作權的三面向公司等將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起訴至法院。法院查明,玄霆公司的“起點中文網”上有一篇專屬作品《女情迷》,其結構、人物、內容與劉幫華所著《女情魔》一致。對于專屬作品的授權內容,網站上顯示作者應保證稿件系首發于“起點中文網”及“起點中文網”所屬合作的網站和媒體,同意起點網站作為稿件版權的獨家發布人。在撤銷本委托前,保證不再將稿件投給其他出版社媒體。

        此案的其中一個爭議點為:“起點中文網”提供的是否僅是信息存儲空間服務。

        一審法院認為,“起點中文網”的運營模式是作者提供作品,用戶通過購買虛擬“起點幣”在網站進行消費,“起點中文網”從中營利。注冊用戶特別是專屬作品作者向“起點中文網”投稿時,必須授權網站經營者獨家行使該作品的電子版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網站經營者根據作品點擊情況付給作者稿酬。盛大公司和玄霆公司是網絡內容服務的提供者,應當承擔涉案作品的侵權責任。

        隨后,玄霆公司等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提出,玄霆公司作為網絡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在其網站中明確標示了其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并提供了具體的名稱及聯系方式。玄霆公司作為網絡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已盡到了合理的審查和管理責任,對用戶上傳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不具有過錯。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服務器提供商類似于酒店式公寓的管理者,公寓管理者雖然都會保留一把房間鑰匙,但是這把鑰匙不能亂用,不能在承租人不在的情況下隨意打開房門,并允許他人進入房間,只能根據公安、法院等公共權力機構經法定程序提出的要求打開房門。

        “云服務器知識產權侵權案”涉及云計算行業發展、數據隱私保護等熱點問題。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提出,從我國云計算行業的發展階段來看,若對云計算服務提供者在侵權領域的必要措施和免責條件的要求過于苛刻,勢必會激勵其將大量資源投入法律風險的防范,增加運營成本,給行業發展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動輒要求云計算服務提供者刪除用戶數據或關閉服務器,也會嚴重影響用戶對其正常經營和數據安全的信心,影響行業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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